再婚什麼條件下可以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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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什麼條件下可以生育?

再婚什麼條件下可以生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二、 離婚再婚生育審批程序

(1)本人申請。夫妻雙方向女方户籍地鄉(鎮、街辦)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鄉(鎮、街辦)初審。由鄉(鎮、街辦)人口計生辦或女方單位根據申請條件,派人調查核實,獲取有關證明材料,並張榜公佈5天,填寫《政策性再生育子女審批表》,審查後上報縣級人口計生局。

(3)縣級審批。根據規定條件進行必要的社會調查, 一方或雙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須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審核無疑後由縣再生育子女審批組織集體審批通過,並由其辦事機構發給本人《再生育服務證》。

離婚後,夫妻關係解除,對子女可以按照雙方協商的條件來進行分隔,在各自組建新的家庭後,如果符合再生育的條件的,則是可以再次生育子女的,但也需要向計劃生育部門申請辦理準生證,具體的辦理情況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應當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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