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話 - 無效婚姻算2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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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要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如果沒有達到這一基本條件,通過弄虛作假完成婚姻登記的,則屬於無效婚姻。當事人提出撤銷申請後,法院會判決婚姻無效。這樣,當事人以後還會結婚,那麼,再婚的話,無效婚姻算2婚嗎?下面我們聽聽小編是怎麼説的。

再婚的話,無效婚姻算2婚?

一、再婚的話,無效婚姻算2婚嗎?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如果被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再婚就屬於初婚,這個確定無疑。《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在司法實踐,許多法學界學者認為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應當有所區別,自始無效婚姻因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件,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應自始無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只是一般性違背社會的私益要件,違法程度不是很嚴重,應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對撤銷宣告無溯及力。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無效是指雙方當事人不具備法定結婚條件或者未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是不具備婚姻法律效力的。我國《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三、婚姻無效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無效婚姻是無效的,可撤銷的,這種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即便是當事人再婚,無效婚姻算2婚的説法也是錯的,應該算初婚。對於當事人而言,如果發現婚姻是無效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只要有重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及近親結婚的情況,都屬於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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