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公證後的撤銷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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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贈撫養協議公證後的撤銷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遺贈撫養協議公證後的撤銷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並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消變更公證書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二、遺贈撫養協議可以解除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1、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撤銷協議。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 (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可以撤銷協議。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三、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必須雙方自願協商一致才能成立

2、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

3、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

4、協議從成立之日起就開始生效

5、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及遺囑繼承。

遺贈撫養協議無論是否進行過公證一般情況下都不可以隨便的撤銷,但已經辦理過公證的,在遺贈撫養協議解除了的情況下,還得專門撤銷公證書。因為籤協議的時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的,所以撤銷公證一般也得兩個人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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