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責任擔保協議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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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在簽訂擔保協議之後,因為某些原因,我們可能會想要在協議到期直前就撤銷責任擔保協議,那麼,所有情況下都可以撤銷責任擔保協議嗎,撤銷責任擔保協議又需要怎麼做呢?這個問題也許會困擾你,接下來小編就和大家仔細談談這個問題。

撤銷責任擔保協議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一、擔保協議哪些情形下會被撤銷

所謂可撤銷的擔保協議是指,擔保協議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擔保協議。可撤銷的擔保協議屬於相對無效的擔保合同,之所以説“相對”,是因為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擔保協議對當事人仍有效力,而在該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關同意撤銷該協議後,該協議無效,且無效溯及協議成立之時。根據法律的規定,可撤銷的擔保合同的可撤銷事由有以下幾項:

1、欺詐;

2、脅迫;

3、乘人之危;

4、存在重大誤解;

5、訂立合同顯失公平。

二、擔保人的可撤銷行為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問題解釋》的有關規定,被擔保的債務人沒有履行到期債務,擔保人作出以下幾種行為,擔保權人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

1、放棄到期債權。

擔保人放棄到期債權,對擔保權人造成損害的,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例如,借款人無力還債,連帶保證人無其他財產履行代償義務,卻又對第三人放棄到期債權,這種行為就會使擔保權人的擔保債權難以實現,故屬可撤銷行為。但是,物的擔保人(第三人提供擔保)放棄對第三人享有的金錢債權,一般不可撤銷,因為當事人採取抵押、質押、留質等方式提供擔保的標的物是特定物,擔保人只以特定的擔保物對擔保權人承擔責任,所以,擔保人放棄其金錢債權,既不影響擔保債權,又與擔保債權無關。如果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則屬可撤銷範圍。

2、無償轉讓財產。

債務人和擔保人有履行能力,且不影響擔保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是他自由處分權利,擔保權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撤銷:一是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擔保人沒有其他財產履行擔保債務,而擔保人將該財產無償轉讓給他人;二是在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之前,擔保人無償轉讓擔保物。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撤銷這種行為有兩個條件限制:一是財產價格受市場行情影響,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現象,因而不得隨意撤銷,只有達到明顯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銷;二是買受人具有惡意,即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擔保人是為了逃避擔保債務低價出賣而買受。低價買受是人們的正常心理活動,只要受讓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擔保人低價轉讓是為了逃避擔保責任,即為善意買受。為了保護市場交易安全和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這種買賣行為是不可以撤銷的。

4、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騙取擔保權人訂立合同。

這種行為具有欺騙性,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嚴格地講所撤銷的對象不是行為,而是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而不適用第74條的規定。

5、前擔保權人與擔保人協議取得抵押物損害後擔保權人的利益。

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擔保權人可以與擔保人協議處理抵押物,將抵押物歸擔保權人所有,然後抵消相關的債權債務。但是,在同一財產上設有兩個或者以上合法抵押權時,前面的擔保權人與抵押人協議由擔保權人取得抵押物,而損害後面擔保權人利益的,後面的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6、《擔保法問題解釋》第69條規定的抵押行為。

根據這條規定精神,連帶保證人和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人有多個普遍債權人,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時,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其他擔保權人合法利益的,受損的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撤銷。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撤銷責任擔保協議有明確而又嚴格的法律規定,如果想要撤銷責任擔保協議,那麼你就必須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相關事項,如果擔保協議的簽訂存在欺詐、脅迫、有失公平等事項時,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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