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一併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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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離婚一併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合法嗎?

判決離婚一併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合法嗎?

判決離婚一併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合法的,離婚後需要對子女撫養權分隔情況進行認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子女隨父或母生活問題,法律首先是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只有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人民法院才能依法決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根本原則。

二、 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

“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根本原則,是無論任何情況都必須首先遵循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是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具體原則。

1、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子女隨父或母生活問題,法律首先是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只有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人民法院才能依法決定。人民法院判決時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由哪一方撫養子女。

(1)子女的情況如果子女在2週歲以下,一般應當有母親撫養。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如果子女年滿10週歲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主要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情況、工作的穩定性、住所情況、文化程度、教育方式、生活習性等。

(3)優先情形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其他因素在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由於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着割捨不斷的特殊關係,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與子女之間的親權,法律允許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由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但因為這種撫養方式需要當事人之間能夠相互配合,如果雙方不能相互配合和理解,可能反而會對子女的身心造成更大的傷害。所以,人民法院一般是不能判決輪流撫養的,只能由當事人協商決定。

2、子女撫養權的變更在離婚後,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如果出現下列情形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的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和分割。有關子女撫養權的分割,需要堅持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另外,不承擔撫養義務的一方還需要向撫養方支付規定的撫養費,有關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方的經濟收入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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