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都需要辦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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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視都需要辦什麼手續?

探視都需要辦什麼手續?

親屬來監接見必須持有效接見通知單和身份證,16歲以下人員憑户口本到監獄候見室登記處進行登記。

(1)主體條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3)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注意:在監獄探監並不只限於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准後也是可以見的。

二、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問題,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恢復其探望權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如果想要探望犯罪嫌疑人的,要按照相關規定去進行探望。沒有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擁有探視權,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當事人協商不同,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規定,如果探視的一方,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終止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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