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三週歲的孩子離婚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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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滿三週歲的孩子離婚怎麼判?

不滿三週歲的孩子離婚怎麼判?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不滿三週歲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其中第5點與第6點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二、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撫養費可根據以下標準給予:

1.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更對子女負有撫養義務,直到孩子成年。

5.撫養費應當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實在無能力支付的,可以用財物折抵撫養費或申請延期支付撫養費,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生效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在我們國家中,未滿三週歲孩子撫養權的分配是一般兩歲以下直接分給女方。對於兩週歲以上未滿八週歲的孩子,可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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