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撤銷合同規定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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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撤銷合同規定的事由有哪些?

訴訟撤銷合同規定的事由有哪些?

(一)重大誤解

1. 重大誤解,是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等產生錯誤認識,致使該行為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不能將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與未成立的合同相混淆。

2.構成重大誤解的條件

其一,與合同成立和合同條件有因果關係。正是由於當事人的錯誤,才導致了訂立合同或者基於當事人的錯誤,設計了合同條件。如果合同並不是因重大誤解而成立,或者合同條件不是因重大誤解而設定,則不能按重大誤解的規則處理合同。

其二,誤解應當是重大的。當事人對重要的合同事項產生了錯誤認識,同時誤解對當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後果。這才屬於“重大”。其三,當事人不願承擔對誤解的風險。當事人自願承擔了誤解的風險,當然不能按照重大誤解的規則進行救濟。

(二)顯失公平

1. 顯失公平,是自始(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對價不充分)。這種合同違反了公平原則的要求。

2.顯失公平的條件。

(1)客觀要件。客觀要件是雙務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一方得到的太多,付出的太少。這種情況也稱為對價不充分。無償合同沒有對價,也就無所謂對價充分的問題。也就是説,顯失公平的情形,一般發生在有償合同之中(發生在交易之中)。

(2)主觀要件。當合同對價不充分,但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無瑕疵時,該合同不能認定是顯失公平的合同。既然法律承認無償合同,也就沒有必要完全否定帶有恩惠性的雙務、有償合同。當事人自願的,可以認為是公正的。或者説,在當事人完全自願的情況下,對價不充分的合同,也是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應當在對價不充分且意思表示有瑕疵時,才是顯失公平的合同,才是有失公平的合同。意思瑕疵的原因,有另一方的不正當影響、利用對方沒有經驗,也有己方的誤解等。

(三)欺詐

1.欺詐,是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製造假象或者掩蓋真相,致使對方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欺詐有刑法上的效果和民法上的效果。刑事欺詐,除侵害相對人的利益之外,應當認為同時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應為無效。民事欺詐有三種情況:第一,採用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合同可撤銷;第二,採用欺詐手段訂立擔保合同,合同無效;第三,以外的民事欺詐,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行為無效。比如,因被欺詐而訂立遺囑。

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的條件。

其一,欺詐一方在主觀上是故意。欺詐,是以引導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為目的,不存在過失的欺詐。

其二,欺詐行為的客觀表現是對訂立合同的有關事實的虛假介紹和隱瞞。

其三,欺詐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欺詐,第三人的欺詐不足以構成導致合同撤銷的欺詐。當事人一方利用了第三人的欺詐,則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

其四,被欺詐一方因對方的欺詐陷入錯誤,因錯誤而訂立合同。也就是説,欺詐實際對訂立合同起了作用,欺詐行為與合同成立需有因果關係。

(四)脅迫

1.脅迫,是一方採用違法手段,威脅對方與自己訂立合同,被脅迫一方因恐懼而訂立合同。被脅迫一方也有意思表示,因此被脅迫訂立的合同,與其他可撤銷的合同一樣,也是成立的合同。如果採用暴力手段,拿着別人的手指蓋章或簽字,這種情況稱為“絕對強制”或“人身強制”,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不能按可撤銷合同處理。“絕對強制”和“人身強制”應當認定合同不成立或者按無效處理。

2.因脅迫成立的合同的條件。

其一,脅迫一方出於故意。

其二,脅迫一方的威脅屬於違法的威脅,如以揭露隱私等進行要挾。如果以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為威脅,就不能認為是違法的威脅。手段合法、目的合法的威脅,是合法的威脅。

其三,被脅迫一方因陷入恐懼而訂立合同。脅迫與合同的成立有因果關係。當事人因地方政府指令簽訂保證合同的,是一種不正當影響,儘管違背了保證人的意志,但認定為脅迫法理依據尚不足,因此,不能因此確認保證合同無效。

(五)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1.乘人之危的含義。乘人之危訂立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與己訂立合同。

2.乘人之危的條件。

其一,一方當事人陷於危難處境,如處於自然災害的嚴重危困之中或瀕臨破產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難”除了指經濟上窘迫或具有某種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個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險、健康惡化等危難。

其二,行為人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危難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條件,對方出於無奈而違背真實意願與之訂立合同。

其三,乘人之危行為人主觀狀態為故意。行為人不瞭解對方危難處境而與之訂立合同,客觀上,一方當事人的危難處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對這類合同不能認定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其四,乘人之危訂立合同,一般是為了取得過分的利益。這種利益稱之為“不正當利益”。這種不正當利益是在嚴重損害對方利益基礎上產生的,所以這一條件也可表述為被乘危難人蒙受重大損失。雖然獲取過分利益為乘人之危行為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但認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時,並不以已經獲取過分利益為條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是可以進行撤銷的,但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在撤銷的時候還需要寫明撤銷的理由,這樣法院才會進行受理,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一個訴訟案件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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