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生育權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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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育權的救濟方式有外部侵權救濟和內部侵權救濟,有權利就有救濟,女性生育權的救濟是由於女性生育權受到侵犯,為維護權利人在生育上的合法權益,由有關機關或個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依據一定程序而採取的補救。

侵犯生育權的救濟方式有哪些?

1、外部侵權的救濟

當國家機關侵害女性生育權時,對生育權的救濟主要時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發現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不恰當的,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直接判決變更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

因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故意或過失致生殖健康受損的,可按侵害健康權身體權來對待,並要求採取相應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根據民法學原理,健康權和身體權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然人擁有健康完整的身體就可以自然生育。健康也包括生育健康,由於他人的過錯致使自然人的生育健康受到損害,影響其正常家庭生活並導致精神痛苦,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權賠償的構成要件。因此,擔負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時,侵權人應依法承擔侵害公民身體權或健康權的民事責任。

2、內部侵權的救濟

就夫妻間侵害生育權的行為,其救濟方法可以有以下幾種:

(1)、對有關生育權產生的衝突問題協商解決。生育權不是夫妻之間的身份權,而是夫妻各自享有的人格權。夫妻可以就生育權的行使達成新的協議,通過和解或調解的方法,在一方侵害了對方生育權的情況下,夫妻雙方互相體諒,協商解決問題。

(2)、離婚。如果夫妻一方侵害生育權的行為,極大地傷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卻已無法彌合的,或者雙方為生育權的享有合行使達不成協議的,可以考慮離婚。在立法上應當將其作為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生育只能是夫妻合意的行為,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生育或一方私自處分生育權的行為都侵害了另一方的生育權。如果夫妻對生育權的享有不能達成合意,一方提出離婚,應當准許。

(3)、損害賠償。對配偶間侵害生育權的行為,當準予離婚後,受害方還可提出侵權損害賠償,適用一般的侵權行為救濟方法。

女性生育權應當依法收到保護,救濟途徑也分為外部侵權和內部侵權,無論那種侵權方式,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侵權行為的構成主要體現在違法性、損害造成的後果、存在的因果關係以及主觀過錯,從這幾種類型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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