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孩子監護人可以是奶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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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孩子監護人可以是奶奶嗎?

孩子是國家的希望,同時也是一個家庭的希望。孩子作為很多家庭的核心,受到了全家的照顧。但是在法律上,孩子都有一個監護人,這個的選擇有法律的要求,並不是可以隨意的選擇。父母去世孩子監護人可以是奶奶,如果父母在世,應該由父母擔任,如果去世則可以由爺爺奶奶承擔。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父母去世孩子監護人可以是奶奶嗎?

這個是可以的,如果父母在世,應該由父母擔任,如果去世則可以由爺爺奶奶承擔。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爺爺奶奶不是法定的監護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無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爺爺奶奶作為監護人。

二,法律依據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們在生活中,尤其是很多的農村的留守兒童,孩子很小的時候,父母因為生計的問題外出打工,孩子由老人進行撫養。但是,孩子的監護人仍然為孩子的父母。父母去世孩子監護人可以是奶奶嗎?這個是可以的,因為親生父母不在世,孩子的監護人可以變成奶奶,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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