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監護人可以寫爺爺奶奶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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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的監護人可以寫爺爺奶奶麼?

孩子的監護人可以寫爺爺奶奶麼?

可以,只有在父母不在了或者不具備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填有親屬關係的爺爺奶奶。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當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時,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被監護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當父母過世或缺乏能力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4、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孩子的監護人能填奶奶或爺爺,除了父母以外可以成為孩子監護人的範圍還是非常廣泛的。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範我國的監護制度的,孩子的監護人能填奶奶或爺爺,最重要的是可以履行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有些父母或者監護人可能做不到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甚至損害到孩子,這時需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作為監護人也要履行好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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