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定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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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定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我國國家的相關規定中,未成年人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應當具有相應的監護人進行實時監護。若是沒有監護人法院應當進行指定監護人。那麼,法定監護人證明怎麼開呢?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當事人準備相關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門辦理即可。

一、法定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應該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開。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二、監護人證明到哪裏開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一)父母為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二)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法定監護人證明怎麼寫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的法定監護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監護人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

綜上所述,辦理監護人證明是很重要的,相關人員應當進行提前準備,同時在申請監護人之前應當將監護人證明書的具體內容瞭解清楚,以免在辦理的過程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當然,法院進行指定監護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和精神患者的心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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