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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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一些特殊情況的時候,我們需要證明一個人是另一個人的監護人,這時候就需要用到監護人證明,否則這些需要監護人而沒有監護人的就會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那麼,監護人證明怎麼開呢?

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法定監護人證明,應該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開具。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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