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 - 嬰兒的監護人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在我國,嬰兒的監護人有哪些?

嬰兒出生後,父母理所應當的就會多一個身份——孩子的監護人。但是,也會有的孩子比較不幸,出生後,父母離世,或者在精神上有問題,不能成為孩子監護人,那麼,出現這些情況該怎麼辦呢?嬰兒的監護人有哪些?具體解答如下:

小孩的監護人有幾個?

如果父母健在,那麼監護人就是父母,這是規定的。如果父母不在或者精神有問題,那麼孩子的監護人是: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以上就是“在我國嬰兒的監護人有哪些?”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孩子不僅僅是一個家庭的希望,也是祖國的未來,所以監護人的責任重大,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必須保證孩子的受教育權利,給孩子提供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如果監護人不能很好履行監護職責也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