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怎麼認定其監護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嬰兒怎麼認定其監護人?

我們大家都知道對於嬰兒未成年人還有一定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需要有監護人的,對於監護人我們國家的規定是有很多的,其中對於監護人的認定也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嬰兒是剛出生不久的小孩,那麼監護人應該怎麼認定呢?

一、嬰兒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人的設立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作監護人。

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監護人。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作監護人。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作監護人。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作監護人。

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 母所在單位(當夂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由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指定〉,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指定單位為解決監護爭議依法指定監護人時,只需將指定結果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 通知被指定人,該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應依法承擔監護人的職責。但是,主管組織的指定,不是終局性的。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訴諸法院裁判。

對於嬰兒怎麼認定其監護人的問題我們國家的規定是肯定是嬰兒的父母為監護人,但是如果嬰兒的父母去世了,那麼監護人有可能是他的爺爺奶奶或者哥哥姐姐等等,是按照一定的順序來進行向下排列的。所以説對於監護人這一方面我們是不用擔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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