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孩子的監護人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6W

在我國孩子的監護人包括哪些

我們常説少年強則國強,但是在我國的農村,還有一些貧困地區對孩子的監護卻沒有提高到一個全新的認識。孩子自己的父母和身邊的近親屬可能都不清楚在我國孩子的監護人包括哪些?這裏可以給大家普及一下,除了父母以外,兄弟姐妹,其他的近親屬等都可以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一、在我國孩子的監護人包括哪些?

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當父母過世或缺乏能力時,可以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4、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從上面不難看出,除了父母以外可以成為孩子監護人的範圍還是非常廣泛的。但是很多時候即使確定了孩子的監護人,也常常會出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現象,以至於故意侵犯被監護人的權益,或是由於監護失責,導致被監護人或是他人受到傷害。

二、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但是大家也要正確的去理解孩子的監護人包括哪些的這個問題的,上文當中所説的成年的兄弟姊妹,或者是爺爺奶奶等這些都是在第一法定監護人也就是父母,因為一些客觀因素沒辦法實質監護孩子的情況下才能成為監護人的,否則第一法定監護人,對孩子進行監護是不能逃脱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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