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監護人辦理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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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人監護人辦理程序是什麼

老年人監護人辦理程序是什麼?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從此範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三,當事人沒有《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老年人的監護人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自行協商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話法院也可以在有監護資格的人當中選取監護人。但是如果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一般就是由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也必須起到應盡的義務以及責任,確保被監護人的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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