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校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對於未成年人我們大家都知道是肯定要有監護人的,對於未成年人犯的一些過錯監護人都是需要承擔一些責任的。所以説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監護人其實是有一定的順序要求的,那麼住校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
1、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2、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如何成為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依其方式,可以劃分為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對於住校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的問題我們是可以參考我們國家規定的監護人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看,對於監護人的順序我們國家是有着相應的要求的,一般情況下都是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兄弟姐妹這一個順序來進行排列。對於這個問題來説的解決方式其實也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