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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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監護人自身樹立了正確的監護意識才能以身作則的去影響到未成年人的個性,人們平時也不會對未成年人的監護順序特意去關注的,因為也都習慣了當事人的父母去履行這種監護的職責。可是如果監護人自己就是屬於精神病人,其他人的也應該知道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除了父母以外,首先是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然後才是其他的近親屬。

一、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在先順序人優先於在後順序人擔任監護人。

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有能力監護的爺爺奶奶和姥姥姥爺要先於兄弟姐妹,但監護制度在實際生活當中落實的也非常的不到位,因為有很多的精神病人他們自己也有孩子,但是其他大多數的人還是有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真正全面推進我國監護制度的落實還是做的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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