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監護人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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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監護人程序是什麼?

在一些家庭糾紛案件中,一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屬需要監護人照顧。所以,在監護人分配上常常出現很大矛盾,那麼,法院認定監護人程序是什麼,又如何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呢?小編在下文中將為大家詳細解釋。

一、法院認定監護人程序是什麼?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確定程序

關於法定代理人的確定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為進一步細化指定程序,本解釋規定如下: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從此範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通意見》作了詳細規定;

第三,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情形

訴訟代理制度是各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所謂訴訟代理,通説認為,是指訴訟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實施訴訟行為的一種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特徵:(1)代理行為以作為被代理人的當事人名義實施;(2)代理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訴訟行為能力;(3)代理行為不超過代理權限範圍;(4)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5)在同一訴訟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而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

關於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問題,《92年意見》第68條但書部分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本解釋起草過程中,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沒有爭議。多數意見建議將“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修改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以便更準確,更完善。理由:一是“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的”兩種情形,並未窮盡“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的”情形,主觀隨意性大,不好把握,不利於規範司法。民事訴訟法修改時,已經將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中“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情形予以刪除,足以證實這一問題。

關於本解釋規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的情形,實踐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訴訟中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的以及法律規定不得作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當事人的近親屬作為訴訟代理人。關於近親屬的範圍,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從不同的立法目的出發,存在着不同的規定:

(1)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之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該條規定的近親屬的範圍相對較小。

(2)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民通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該條規定的近親屬的範圍,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和最親近的旁系親屬。這個範圍比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之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的範圍稍大。

(3)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這個範圍是目前最為廣泛的。

(4)《迴避規定》第一條規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

本解釋起草過程中,多數意見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對訴訟代理人修改主要體現兩個原則:一是滿足當事人的法律服務需求,方便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二是有利於規範訴訟制度,抑制非法有償代理行為。《92年意見》關於近親屬範圍的規定過於狹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訴訟案件中,近親屬範圍過窄,使得為未成年人指定其親屬擔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難。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範圍相對民事實體法中的近親屬的範圍應當有所擴大,建議不僅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還應當包括近姻親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為此,本解釋對可以被委託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範圍作了適當擴張,明確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本解釋起草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當事人將本不屬於其工作人員的公民,通過出具虛假的證明(在授權委託書中註明其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得以委託該公民參加訴訟。對方當事人對該訴訟代理人身份提出異議的,一些法院對此審查的標準不統一,容易引起爭議。為此,本條規定,只有那些“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職工”才能夠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

關於“合法勞動人事關係”證明材料,訴訟代理人應當提交委託人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上崗證或工作證等身份證明,也可以是勞動合同、工資表、社會保險資料等證明材料,以證實自己與委託單位的關係。

二、如何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

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綜合因素確定。

未成年人的近親屬沒有監護能力,亦無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直接指定具有承擔社會救助和福利職能的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的 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第一順序監護人),如果其父母無固定工作和生活來源,不具有擔任監護人的能力;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監護人)是法律規定的應當擔任監護人的“近親屬”,也不具有擔任監護人的能力;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擔任監護人,應以自願為前提。

如果沒有以上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一般來説,未成年人既需要專門的場所來安置,也需要專門的人員來照顧,更需要一大筆經費來保障其成年之前的教育、醫療以及日常生活。民政局承擔着接受孤兒、棄嬰和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等社會職能,其下屬的兒童福利院、救助站,承擔社會孤殘棄嬰的養、治、教、康等職能,確定由民政局擔任監護人,由兒童福利院代為撫養,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健康提供良好的環境。

通過上文小編的整理,不知道大家對法院認定監護人程序以及如何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是否有所瞭解呢。在《民法通則》對其也有詳細的規定。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多閲讀相關法律知識。遵紀守法,承擔相應監護責任,同時為被監護人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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