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撫養費計算標準是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4.12K

工傷撫養費計算標準是多少?

現如今有很多人在工作中受傷,簡單的來説是在工作的過程中因為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或者職業病傷害。現在在我國因公受傷是越來越常見,那麼工傷計算標準與工傷撫養費計算標準是多少?大家一起來看下!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或視為工作期間受傷的在工傷認定期限內按照工傷認定程序進行工傷認定的,如果工傷認定結果為確認工傷的,勞動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的。

一、職工工亡工傷賠償怎麼計算

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髮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工

傷傷殘撫卹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二、工傷事故賠償範圍

1、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鑑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於一年。

2、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

3、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4、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5、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6、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7、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撫養到十八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職工要是因工死亡的話,一般是對其家屬進行賠償,主要包括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供養親屬撫卹金等三項的賠償。但是在具體的賠償標準上面,可能各個地區規定的不一樣。因此在實踐中還需要當事人根據當地的具體規定進行計算。

三、工傷撫養費計算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一般工傷

1、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單位支付)

3、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單位支付)

4、康復性治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工資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月。)(單位支付)

7、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單位支付) 二、造成殘疾的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24月本人工資22月20月18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本人工資90%85%80%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 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六級 20週歲以下3630 20-30週歲3025 30-40週歲2420 40-50週歲1815 50-55週歲1210 55-60週歲65 注:20-30週歲含20週歲,不含30週歲,依此類推。 (注: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淨資產分配時,按照標準的12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12月本人工資10個月8個月6個月 注: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 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1年1個月當地職工平均工資0.8個月0.4個月0.2個月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20週歲以下2418126 20-30週歲2015105 30-40週歲161284 40-50週歲12963 50-55週歲8642 55-60週歲4321 注:20-30週歲含20週歲,不含30週歲,依此類推。 (注: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淨資產分配時,按照標準的11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領取:

(一)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注一: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注二:應按月享受的供養親屬撫卹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週歲。配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週歲,最長不超過20年。)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蘇州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因為每個地方的情況不一樣,但是最重要的就是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同時還要根據工傷的情況。一般工傷只需要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和食宿費、治療費、護理費、工資福利等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