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撫養費一月400元會不會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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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撫養費一月400元會不會太低

一、農村撫養費一月400元會不會太低?

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可見,如果400元的撫養費是由夫妻商議後得到的,法律不會干涉,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覺得撫養費不足以支付子女的必要支出,可以申請提高撫養費標準。

二、撫養費變更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標準過低等。

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週歲。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同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7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首先我們應該肯定的是,撫養費的支付標準首先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如果400元的支付標準是夫妻雙方協商的結果,就不存在是否太低的問題了。但如果雙方協商的金額並非400元,但承擔撫養費的一方卻拒絕多付撫養費的,另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義將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告上法庭,法院會根據當地收入水平等實際情況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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