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鬧離婚不出撫養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4W

感情不和鬧離婚不出撫養費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後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特殊情形,是可以不支付撫養費的,例如沒有收入又沒有勞動能力等情形。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人民法院要進行經濟調查來調查被申請執行人的經濟情況,如果經過人民法院調查之後,被執行人被查出真的沒有財產可以供執行,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法院可以選擇中止執行,但是這並不代表免除責任。被執行人如果被要求支付撫養費的那一方發現自己擁有其他財產的,要求支付的一方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再次執行。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被執行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刑事訴訟法》中的第254條規定寫道: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採取法律規定的執行措施之後,依舊償還不了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自身的撫養義務。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後,若當事人還是不支付撫養費給孩子,那就屬於違法行為。如果判決和裁定已經生效還是抗拒履行,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此時就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那是可以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感情不和有未成年子女的,孩子不應父母離婚而消除撫養義務責任,不帶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孩子撫養費,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況是可以不給的,一種是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且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不需給予的,不過這種情況對方也有權利隨時要求給予撫養費;還有一種是有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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