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探視要聽孩子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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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探視要聽孩子的嗎?

能否探視要聽孩子的,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如果探視不利於孩子成長,人民法院可以終止其探視權,探視權的行駛,一般應當協商執行,10週歲以下孩子明確表示不願意被探視的,法院應當終止其探視權,如果是一方教唆,法院應當説服其改正。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着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

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行使探視權——協商方式,協商不成請求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可以中止探視權的情形

當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法院可以終止探視權情形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對於子女是受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繼續執行案件。此時法官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進行批評教育,

法官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對子女進行思想教育,以説服子女同意並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視。

身處離異家庭的孩子,最缺乏的是源於父母的關愛。合理的行使探視權,可以增加對孩子的關愛,儘可能地彌補對孩子帶來的愧疚。如果離異的一方長期拒之門外,不讓其接觸孩子,或者探視子女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等情形。那麼,您可以請律師幫你打官司,提取相關證據,支持自己的請求。

必要時可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為。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綜上所述,能否探視要聽孩子的,探視權行駛的主體是孩子,因此探視應當依據孩子的意見,依據孩子的時間決定,如果10週歲以下孩子明確表示不願意一方探視,法院應當終止其探視權,合理增加探視權,有利於促進孩子身心健康,如果一方探視給孩子造成負面影響,法院可以終止其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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