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屆滿的就可以利用時效屆滿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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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期屆滿的就可以利用時效屆滿進行抗辯?

訴訟時效期屆滿的就可以利用時效屆滿進行抗辯?

訴訟時效期屆滿的案件不一定可以利用時效屆滿進行抗辯,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訴訟時效過後怎麼辦?

1、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可以受理。因為其只喪失勝訴權。

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沒有提出,法院也遵循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依法審理判決。

2、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也就是説,當事人是可以起訴的,請求法院審理案件,這個起訴的權利並不消失。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定的訴訟時效屆滿之後,權利人雖然並不會喪失起訴權,但是一旦義務人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直接以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那麼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故此義務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就採取合法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更有利於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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