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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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現在社會上,各種各樣的事故時有發生,受到傷害的一方理應得到一定的損失賠償,有時候一起案件甚至會損害受害人的一生。如果受害人有撫養人的,那麼肇事者就應當承擔一定的撫養費用,即人身損害撫養費。那麼,人身損害撫養費標準是什麼呢?下面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被撫養費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受害人的户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年限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賠償份額及總額限制

1、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費還有其他同一順序扶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受害人承擔的份額。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如父親傷亡,還有母親或者其他人扶養的,這一部分他不承擔,他只賠償受害人應當負擔的那一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確定被撫養人時,主張權利人應該提出扶養關係的證明。成年被扶養人,男性在十八週歲以上、六十週歲以下,女性在十八週歲以上、五十五週歲以下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同時應提供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3、在事故發生後至賠償前被扶養人死亡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賠償。但可以要求事故發生後至被扶養人死亡期間給予適當的補償。

4、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實際扶養,而在受害人死亡後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支持。受害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5、傷殘情況下,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公式為:

(1)不滿18週歲的被撫養人: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2)18週歲-60週歲的被扶養人

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3)60週歲-75週歲的被扶養人

被扶養人生活費 =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4)75週歲以上的被扶養人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5)被扶養人有數人時

賠償義務人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四、受害人死亡情況下,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公式:

(1)不滿18週歲的被撫養人: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2)18週歲-60週歲的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3)60週歲-75週歲的被扶養人:被扶養人生活費 =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4)75週歲以上的被扶養人: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5)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綜上所述,對於人身損害撫養費標準的確定需要根據受害人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具體步驟可根據公式來進行。在社會上,幾乎每天都有着各種安全事故發生,生命是十分脆弱的,因此我們更要小心謹慎,隨時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以上就是關於人身損害撫養費標準是什麼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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