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對撫養費需要註明嗎?
一、離婚協議對撫養費需要註明嗎?
離婚協議對撫養費是必須要註明清楚的;《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書中的撫養費應該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三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二、怎麼支付子女的撫養費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3、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全部負擔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4、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6、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8、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協議是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約定,同時還需要把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註明在協議之中,對於不撫養孩子的一方必須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所以,在協商的時候就要處理好,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功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