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關於子女的探望權法律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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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關於子女的探望權法律怎麼判決

一、離婚關於子女的探望權法律怎麼判決

不少人誤以為有具體的法律條文規定探視權的行使時間、方式等內容,事實上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都是先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作出具體的判決。法院在審理探視權糾紛時會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考慮多個方面因素作出判決。

法院判決探視權有以下情形:

情形一、離婚訴訟中,雙方就孩子探視權達成協議,法院可以直接就達成的協議進行判決。

情形二、離婚訴訟中,只有一方提及孩子探視權,或者雙方都提及,但雙方在達不成協議,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直接進行判決。

情形三、雙方自願離婚後或者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視權,一方可以就探視權問題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處理。

二、法院判決探視權的依據

若雙方對探望權行使方式和時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會根據有探望權父母實際情況,根據子女的年齡、身體狀況等情況,根據不同探望方式的特點,本着對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和地點。同時法院在判決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增強可操作性,以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時間,原則上探望會安排在週末,由探望權人自行到另一方住處或是子女所在學校將孩子接回,週日下午再負責送回。根據案情的不同會有不同的判決。

三、寶寶兩週歲以內離婚撫養權歸誰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父母離異,客觀上會造成子女不能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後果,由夫妻一方照顧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承擔撫養費成為大部分離異家庭的選擇。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安排,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法院在處理撫養權歸屬問題上相對比較謹慎,尤其是對2週歲以下的孩子。

如果孩子未滿二週歲,根據相關規定:二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因為未滿二週歲的子女,對母親生理上的需求、心理上的依賴,是父親所不能替代的。加之母親更耐心、細緻,無疑較父親更能勝任撫養嬰幼兒的職責。

通常對於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就可以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而對於探視權,通常是由離婚夫妻協商約定,而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往往才會起訴到法院,由法官根據實際的情況做出相應的判決,此時就要確定探視的時間、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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