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拒不執行法院關於探望子女判決的 - 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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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5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對拒不執行法院關於探望子女判決的,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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