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超生撫養費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中超生撫養費是怎樣規定的
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徵收。系農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佈的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徵收,但前一年實際年純收入高於市統計局公佈的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按其實際年純收入的三倍徵收。
一、徵收標準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滿生育間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條件未經審批生育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徵收。
2、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二至三倍徵收。
3、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四至六倍徵收。
4、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5、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當事人雙方上年收入總額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非法收養子女的,比照上述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徵收標準測算
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慮到統計部門提供確切統計數據的時間,上年收入以統計部門公佈數據為標準(如2010年執行“上年收入”就以2009年收入為標準)。
2、統計數據來源。根據統計職能劃分,農民人均純收入由縣統計局提供,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南平市統計局提供。
3、徵收標準執行。當事人年收入低於統計標準的,按統計標準徵收;高於統計標準的,可以以當事人雙方有據可依的實際年純收入倍數徵收。
4、流動人口徵收標準。無論是本縣鄉鎮之間流動的當事人,還是外縣流入本縣的當事人,根據其身份,均按本縣對應標準徵收。
5、關於年度徵收標準。每年元月1日前由縣統計局和縣人口計生局公佈上年人均收入標準,元月1日起執行新年度標準。
民法典中有關超生撫養費的規定,需要分清楚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與居民的收入是有着很多的聯繫的,那麼每一個地區的徵收基數,就與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有着關聯。並且與超生的個數成正比的,超生個數越多,徵收費用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