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超生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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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超生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上超生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超生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超生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超生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台了《超生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超生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超生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超生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超生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超生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有關超生撫養費的標準,國家出台的相關管理辦法是與當地的居民收入水平掛鈎的,這種有效的管理措施使得超生的現象得到解決,並且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與當事人的收入是成正比的,根據國家出台的費用計算標準,按照實際情況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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