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 - 關於孩子撫養費存在哪些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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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關於孩子撫養費存在哪些誤區?

誤區一:撫養費的數額經法院判決之後,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

法官説法:《婚姻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實踐中,當子女有正當理由請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時,比如因為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法院會在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的基礎上,對撫養費的數額進行適當的增加。

誤區二:撫養費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費,教育和醫療等費用要另外支付

法官説法: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因此,撫養費是一項綜合性的費用。而部分當事人概念混淆,在要求支付撫養費的同時,還往往要求對方另外支付醫療費、教育費等其他費用。

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考慮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數額,而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誤區三:子女上大學了,父母仍要支付學費和生活費

法官説法:父母承擔撫養義務的對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實踐中,部分年滿18週歲的成年子女起訴父母要求支付諸如大學學費或生活費等費用,在被告有能力並願意繼續支付的情況下,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對爭議較大的,法院一般會從親情維繫、子女成長成才的角度調解,盡力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協議。

誤區四: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銷,父母都要承擔

法官説法:撫養費要用於子女的日常生活、醫療、教育等方面的開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但部分當事人錯誤地認為,子女日常的所有開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義務,包括超過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顯不合理的開支,如私立學校的高價學費等費用。

對於此類非基本生活、健康、教育必需的費用,法院會在審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願之後進行處理。

誤區五:撫養費還要包括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補償

法官説法:如果沒有約定的話,父母雙方對子女應負有同等的撫養義務。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撫養費”和“扶養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據《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誤區六:不讓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給撫養費

法官説法: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實踐中,部分夫妻積怨較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會有的“不讓探望子女”,或向對方提出一定的探視條件;另一方則以“不支付撫養費”相對抗,導致雙方關係更加緊張和惡化,並對子女的身心造成進一步的傷害。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應該直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抗辯。支付撫養費和探視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即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撓對方探視子女,也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合法的抗辯理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訴,要求依法對子女進行探望。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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