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剝奪監護權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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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剝奪監護權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剝奪監護權的條件有哪些?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落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為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為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獲得監護權的人應該要履行自己的職責,但如要有傷害被監護人的情形,那麼法律是有權利剝奪此權利,而且可以另指其他人作為監護人,如果使被監護人的身體或者是身心造成嚴重的傷害,一般還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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