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男方拒絕給孩子撫養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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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男方拒絕給孩子撫養費怎麼辦?

我們都知道離婚在生活中是很常見的,在生活中不難發現有些夫妻感情破裂了就選擇離婚,離婚後卻不願意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這樣就會給孩子的健康成長帶來一定的損失,也會給撫養孩子的一方造成很大的經濟壓力,我國法規中有詳細的規定,那協議離婚後男方拒絕給孩子撫養費怎麼辦?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協議離婚後男方拒絕給孩子撫養費怎麼辦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方不履行撫育義務,可以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對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説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的辦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二、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離婚在離婚中非常常見,離婚問題主要糾紛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以及財產分割問題,主要的解決辦法就是依據法律來進行解決,拒絕支付撫養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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