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拒絕給付子女撫養費的 - 女方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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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拒絕給付子女撫養費的 女方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權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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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應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權益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説明離婚只能消滅婚姻關係的夫妻身份,但不能消除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因為婚姻關係可以依法定程序而成立,那麼也可以依法定程序而解除;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是因出生的事實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一種客觀存在,當然不能人為地解除。因此,在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依法解除後,作父母仍然必須繼續對未成年子女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擔法寶義務,父母子女間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的保護責任,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到影響。在此情形下,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關於子女的扶養歸屬方面:

(1)為了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以隨母親生活為原則。

(2)哺乳期過後的子女撫養問題,由離婚時的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的確定,首先應當考慮子女歸誰撫養更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更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的保護,那麼應當充分考慮父母雙方各自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其次,子女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第三,在有利於子女利益保護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第四,考慮當事人的合理要求。

(3)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當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撫養教育費應當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財產折抵子女撫養費,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以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目的在於確保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不因父母雙方離婚而受到影響甚至損害。

在財產問題的處理方面

(1)父母雙方離婚時,依法只能對其夫妻共有財產及家庭共有財產所佔份額進行分割,不能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損害子女合法的財產權利。

在這裏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根據法律規定,探視權的主體是指子女的父母所享有的。作為女方的父母當然可以去看看孩子,但是這並不是法律上所明文規定的探視權。具體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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