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職責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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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職責和權利

眾所周知,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撫養、監管、護理的義務,無論什麼情況下,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都是很重要的存在。那麼監護人具體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呢?具體的今天本站整理了關於監護人的職責和權利相關資料,供大家瞭解閲讀。

關於監護人的權利義務,其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監護人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當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保護,代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2、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照顧被監護人

(1)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監護人對未成的人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長,並在德、質、體方面全面發展。

(2)監護人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3)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等行為。

(4)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使未成的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5)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6)監護人在未成年人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7)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監護人單獨居住。

(8)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監護人應當教育被監護的未成年人,使他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監護人應當關心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使他們健康成長或維持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和遺棄。

相關法律規定:《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因為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在生活、教育、以及財產管理方面都有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監護人的設置一把也是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被監護人。但是因為各種原因,在生活中,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經常發生糾紛。如果有這方面的困擾,可以到本站找專業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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