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孩子來説後母的監護人有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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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孩子來説後母的監護人有義務嗎?

在我們國家的某些地區尤其是離婚率比較高的一些地方,可能孩子的監護人就會產生疑問,那麼涉及到關於繼母的監護權的問題,有些人可能會想要知道後母的監護人是否是他的監護人?根據相關的規定,繼母與親生母親同樣具有監護的權利。詳細看下面的文章。

《婚姻法》規定,繼母與親生母親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

你姐姐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 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因此在你姐沒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你繼母就是第一順序監護人。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

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所以我們在閲讀本篇文章之後,就能夠了解到關於監護人的一些具體的含義以及概念,還有它的相關的條件,其實對於孩子來説後母的監護人是有義務的,這種概念我們都能夠有自己的判斷和意識,答案很顯然他們都具有對孩子的監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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