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責任與未成年侵權責任都是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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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責任與未成年侵權責任都是有哪些內容?

監護人責任與未成年侵權責任都是有哪些內容?

1、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2、《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未成年人侵權如何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法律規定訴訟活動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意即法律承認未成年人有被告主體資格。由監護人代為訴訟,僅僅是因為未成年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已。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護人就是針對於未成年人進行設立的,對於監護人不僅要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和權益,而且還不能傷害被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造成他人的權益受到傷害,那麼對於監護人也需要一併的承擔,這就是屬於監護人應該要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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