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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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有什麼區別呢?本文就這個問題作出回答,僅供參考。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有哪些區別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抗辯事由,行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有違約行為,不需證明其是否有過錯。

2、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比之下,違約訴訟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較小,負擔較輕。例如,醫療事故案件,若按照侵權案件處理,原告要對醫療單位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按合同糾紛處理,則只要證明醫療單位違約、沒有及時看好病情就可以了,無須就是否有過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舉證。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損害事實是物權的債權保護法行使前提的體現,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4、義務程度不同

合同的義務程度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利益關係確定的。根據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而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法定義務程度因當事人的利益關係決定的問題。所以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侵權法已經構成違法,但依據合同法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5、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範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6、責任範圍不同

違約當事人的責任範圍要小於侵權行為人的責任範圍。因為侵權損害賠償以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為賠償標準,且在造成特定傷害時,行為人還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而違約責任採用“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賠償範圍,《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合同賠償責任通常不會超出標的物本身的價值,並且僅限於對正常的可得利益損失負責。

7、對第三人的責任要求不同

侵權責任中,基於物權的追及力及優先效力,貫徹了行為人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後果負責,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要承擔損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使是由第三人原因致使債務人違約,債務人仍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8、責任人抗辯事由不同

侵權責任中責任人的抗辯事由可分為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其中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和受害人同意,外來原因分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過錯和第三人行為;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僅限於不可抗力,且當事人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具體範圍。

9、訴訟時效不同

由於,侵權的證明建立在人證、物證和受害人傷害狀況的基礎上,其證據的作用因時間的推移容易發生變化,而違約責任的證明建立在書證和物證的基礎上。因此,從我國和世界各國的的民法規定來看,侵權責任適用的多為短期訴訟時效,違約責任訴訟時效為長期普通訴訟時效。

10、案件管轄不同

根據我國民訴法規定,侵權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違約訴訟以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約定被告所在地、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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