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能否解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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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能否解除關係?

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能否解除關係?

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情形包括:

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係,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係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解除。

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係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係解除。

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准許解除。但解除關係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係終止,或者繼子女成年後另組家庭,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的關係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係,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的條款,並沒有否定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而且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中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因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撫養關係而消除,相反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仍然受到保護,義務則需要繼續履行。而且,司法實踐中通常也是這樣來做的。

當父母再婚後,即已形成對繼子女的撫養關係,但如果另一方不想撫養,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交由另一方撫養。但是繼父母沒有生活來源以及勞動能力後,繼子女應該承擔贍養關係。因此,小編認為,凡事皆有因果,繼父母應該首先承擔起對孩子的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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