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疏忽孩子死亡應該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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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疏忽孩子死亡應該怎麼處罰?

監護人疏忽孩子死亡應該怎麼處罰?

監護人疏忽孩子死亡正常狀況之下是沒有刑事處罰的。監護人疏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傷亡,依據現有法律,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立法對家庭關係的調整相對簡單粗糙,監護制度和未成年人保護的規定大多散見於各部門法條文之中,其政策性價值遠大於實用性追求,且規定較為原則,缺乏現實可操作性。制度適用範圍的侷限和配套舉措的不足,使得法律對於未成年人優先保護的立法初衷難以通過相關制度的實際落實發揮應有的保障性作用。對於因監護人嚴重過失的疏忽失職行為將孩子置於危險境地造成嚴重傷亡後果的情況,通常可以將該監護人視為最終傷害結果的直接侵權行為人。然而當前國內立法尤其是刑法對此問題尚缺乏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的責任追究缺乏具體條文的支撐,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方面?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監護人還是需要履行相對應的一些監護的職責的,這裏的監護職責不僅僅是針對財產方面的,也包括有人身方面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因為過失疏忽沒有履行監護職責的話,對相關人員來説,可以要求更換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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