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被監護人後死亡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侵害被監護人後死亡怎麼辦?

對於社會上的弱勢羣體,我國的政策是比較完善的,針對弱勢羣體,在我國法律上是需要合法監護人代其行使相關權利和義務的。但近年來社會上的監護人事件,使得社會都在疑問監護人是否是有效的措舉。侵害事件中,侵害被監護人後死亡該怎麼辦。

侵害被監護人後死亡該怎麼辦?

一、被監護人受到侵害怎麼辦

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未成年人獲得損害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

1、財產損失全部賠償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加害行為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這裏所説的損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而形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人身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這些損害有時會造成財產的直接損失,有時則只造成純精神損害。加害行為人應賠償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所引起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治療期間的交通費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誤工費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殘廢的,除賠償上述費用外,還應賠償監護人因照顧而誤工所減少的收入、繼續治療費用以及殘廢生活補助費;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賠償死亡前因醫療或者搶救所花的醫藥治療費用外,還應賠償死亡所花的喪葬費及一定數額的撫卹費用。

3、對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損害的,實行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並用的原則,對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監護人除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外,還可同時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後果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監護是一種權利,但更體現為一種義務。我國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同時,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對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

1、法定繼承人和繼承順序

⑴下列親屬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第一,配偶;第二,子女;第三,父母;第四,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⑵下列親屬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第一,兄弟姐妹;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定繼承人取得遺產的順序

⑴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或者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或者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

⑵對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不論其是否再婚。

⑶對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前款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得直接向遺產佔有人請求分給其相應的遺產份額。無論法定繼承人按何種順序繼承遺產,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均可按該順序行使取得遺產請求權。

⑷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了可以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請求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當被侵害人被侵害時,監護人有權讓侵害者向被監護人道歉,賠償損失,嚴重侵害時,監護人是有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進行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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