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十歲變更探視時間和撫養權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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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十歲變更探視時間和撫養權合法嗎?

滿十歲變更探視時間和撫養權合法嗎?

滿十歲變更探視時間和撫養權合法,離婚後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也可以申請撫養權的變更,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親權是父母基於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探望權屬於親權範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

2、探視權是法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對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權利的恢復情況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直接撫養方的協助義務。婚姻關係終止,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剝奪。

3、探視權是受限制的權利。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變更子女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年幼子女無法自我選擇被父母哪一方撫養,十歲後,孩子有主觀判斷的能力,對於未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行使探視權可以提出意見。並且可以依據十歲以上子女的意願和離婚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生活環境是否利於子女成長等申請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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