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變更探視權 - 探視權的時間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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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變更探視權,探視權的時間有哪些規定?


在當今時代,夫妻雙方因不合等原因而離婚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於離婚,也造就了很多的單親家庭。通常而言,父母雙方離婚之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的,也就是法律上所説的探視權。但是在探視權問題上,也帶來了很多糾紛,由此很多人都想了解怎麼變更探視權?下面小編將為您進行介紹。

一、怎麼變更探視權

如果想要變更探視權,雙方可以選擇進行協商。如若協商不成,可以就探視方式、時間等問題單獨起訴。如果孩子十歲以上,並表示願意隨你,而你又有能力撫養孩子,可以起訴到法院變更撫養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視權的時間有哪些規定

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後,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

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探視權就是探望權。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十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由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徵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如果當事人想要變更探視權,雙方可以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如若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就探視方式、時間等問題單獨向法院起訴。另外,如果孩子滿足十歲以上,並表示願意隨你,而你又有能力撫養孩子,也可以選擇起訴到法院變更撫養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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