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權案件的管轄法院如可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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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監護權案件的管轄法院如可確定?

變更監護權案件的管轄法院如可確定?

更監護關係要到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的規定,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起訴變更監護權?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3、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4、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三、變更監護人程序有哪些?

首先:申請變更監護人需要向法院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的規定,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申請人要向法院遞交申請變更監護人的民事起訴狀,提交證明原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不再具備監護人資格,以及申請人如果作為監護人更有利於被監護人的證據。

最後,法院會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出發,依法作出裁決。

一般而言,如果監護人系由具備監護資格的當事人的協商確定,則當事人可經過重新協商而對監護人予以變更;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監護人不能達成協議,則可由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變更監護權在雙方不能協商好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一般在起訴時也需要先確定管轄的,這樣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還需要有合法的證據,法院才能依法的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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