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沒有撫養義務但有撫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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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叫沒有撫養義務但有撫養能力?

什麼叫沒有撫養義務但有撫養能力?

指的應該是當事人的行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比如男女雙方本是同一單位的同事,結婚後生下一個孩子。該夫妻離婚後,孩子由女方撫養,這時的男方,就得依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如果男方拒絕支付,那就是淡履行法定義務,也就成了你所説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人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證明自己有能力撫養子女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

3、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4、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撫養問題是所有需要離婚的夫妻之間,最為重要的糾紛之一,因為離婚之後,雙方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關係,所以對於二者所生育的孩子,應當由法律的規定進行由一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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