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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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變更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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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變更

下面為大家解答精神病人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有權管理、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更多是一種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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