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案件代理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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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侵權案件代理詞

財產侵權案件代理詞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書記員:

北京XX律師事務所銀川分所接受被告XX的委託,指派本所楊XX律師擔任貴院審理的原告XX訴被告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審委託代理人。

根據法庭調查的結果,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均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便於貴院客觀公正處理本案,支持被告的抗辯理由,現發表以下主要代理意見:

一、被告主體不適格

原告與被告之間未簽訂任何定做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權利與義務關係。原告訴稱其與被告簽訂XX廚具櫥櫃定做合同與客觀事實不符。根據原告提供的《XX廚具衣櫃定做合同》予以證明,合同的當事人並不是被告,合同加蓋的公章亦不是被告目前營業執照以及實際應用的公章。原告家中的櫥櫃並非從被告處定做與安裝,故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任何買賣與服務上的法律關係,

根據被告提供的兩份租賃合同以及個體户營業執照,予以證明被告於2010年8月底從蔣XX處受讓了其經營的位於XX裝飾市場2號廳2號營業房內所有的廚具櫥櫃等財產,並於2010年9月1日與XX裝飾市場簽訂租賃合同,於2010年9月27日辦理了個體户營業執照。原告是在2010年6月簽訂合同,7月房屋被淹。可見在原告安裝櫥櫃以及房屋被淹時被告尚未經營櫥櫃,故,原告請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依據。

二、退一萬步講,假定被告是本案的合同當事人,也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一)根據《XX傢俱廚具衣櫃定做合同》第三條明確顯示:需方的上水、下水供方不負責安裝,如需方要求在供方工人能力以內供方可以免費安裝,但以後上水、下水出現漏水及其它問題所造成的損失與供方無關,據此,上水、下水的安裝不是被告必然的責任,免費安裝,上水、下水出現漏水及其它問題所造成的損失與被告無關。

(二)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原告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及實際管理人未盡到對自己房屋的管理義務,明知房屋無人居住應當檢查上水閥門是否關閉,以其毫不知情為由,將未關閉閥門的責任歸咎於別人。

(三)原告的損害事實是否為被告造成的,原告截止目前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原告即使證明了被告主體適格之後,仍要證明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被告的過錯造成的,原告只證明損害發生而不能證明損害結果與被告有關係,如果原告能證明損害事實是被告造成的,要求被告承擔責任,仍需證明被告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截止目前,原告也未能提供是因被告疏忽大意將上水閥門打開,將下水口蓋住,還是自己的疏忽大意上水閥門打開,將下水口蓋住。

(三)就本案的損害賠償問題,小區的物業公司也存在一定的過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公司於通水前未對業主盡到提前告知義務,理應對業主的疏忽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己的責任還出具一份明顯與事實不符的證據,代理人認為物業公司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該證據不予採信,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四)原告的經濟損失缺乏證據支持

經濟賠償請求應當以實際遭受的財產損害為依據,原告既不能提供財物遭受損害的程度,又不能提供對受損財產進行剩餘價值評估,僅憑几張真實性、關聯性備受質疑的照片以及案件發生前的所發生的費用票據,就證明給自己造成損失,與其要求被告賠償,還不如説報銷,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根本不足以支持其主張的訴訟請求。

鑑於原告未能提供實物證據,也未對受損財產進行剩餘價值評估,因此原告提出的人民幣××元的經濟損失賠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三、原告的損害事實是否為被告造成的。

原告即使證明了被告主體適格之後,仍要證明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被告的過錯造成的,原告只證明損害發生而不能證明損害結果與被告有關係,被告依法不能承擔賠償責任。

四、被告有過錯是承擔責任的前提

如果原告能證明損害事實是被告造成的,要求被告承擔責任,仍需證明被告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

五、原告訴請賠償數額沒有依據

無論誰對原告的損害事實承擔責任,都應該劃分清楚損害結果與原因之間的因果關係。而原告證據材料中並不能證明這一因果關係。

代理人:楊XX律師

日期: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下,財產糾紛案件越來越多,財產侵權事件中的受害人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維權,走訴訟程序的,如果聘請了律師,代理律師會寫一份代理詞。在這份財產侵權代理詞中會寫清財產侵權損失賠償數額、財產侵權事件過程、並給出律師的代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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