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子女撫養費一次性給付的利弊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6.06K
離婚時子女撫養費一次性給付的利弊有哪些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一次性給付撫養費是否可以


夫妻離婚時,孩子的撫養金可以一次性付款,但未來形勢的變化,原來的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兒童,有權要求維護費用的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和一些具體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兒童撫養費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父親或母親有支付能力的人,應該得到支持。

(1)原教養數額足以維持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其他合法原因應該增加。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贍養費”包括兒童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用。法律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仍然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或損失或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因為主觀原因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孩子,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費用,數量和時間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父母任何超過合理數量的協議或裁決要求。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當中有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法律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男方應給付撫養費至孩子可獨立生活的法定條件成立時至。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