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離婚撫養協議糾紛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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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離婚撫養協議糾紛如何起訴

如果夫妻兩人都同意離婚,已經商量好怎麼分割共同財產和處理相關的債務,但是,關於孩子的撫養協議上面產生了爭執糾紛,這樣的情況下是不能簽訂離婚協議書的,但是離婚登記的話就必須需要離婚協議書,那離婚撫養糾紛可以在法院通過起訴來解決。在對撫養糾紛進行起訴的時候,需要書寫一份關於子女撫養糾紛的起訴狀,在起訴狀中要根據相關規定,寫清楚自己的所有信息,還要寫清楚自己的訴訟請求以及具體的事實和理由,起訴狀寫好之後交給法院就可以進行撫養糾紛的起訴了。

夫妻兩個人在通過協議離婚之後,對於雙方的子女是可以通過起訴來變更撫養費用的。在《婚姻法》中的第37條規定寫道:在夫妻兩個人決定離婚之後,子女由一方撫養的情況下,另一方也必須對子女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出承擔,具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的時長可以通過夫妻雙方的協定來進行。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達成協定,那就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子女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父母的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以不受協議或者判決的妨礙。

夫妻兩個人在離婚之後,如果有一方想要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是子女想要對撫養費用進行增加的,則需要另行起訴。

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司法解釋規定,關於如何解決子女的撫養權這個問題,前提是要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且解決的方法要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還要結合父母雙方的實際經濟能力來定奪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妥善解決。在這樣的原則之下以及結合實際生活中的審判,給出了下面這些具體的意見:

1.一般如果子女是兩週歲以下的,就跟隨母親生活。但是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跟隨父親生活:(1)患有不適合跟子女一起居住的比較難治癒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的重大疾病。(2)在母親具備撫養條件,但是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前提下,父親要求子女跟隨自己生活的。(3)子女因為其他的特殊原因確認無法跟隨母親生活的。

2.法院可以給予批准由父母雙方通過協議決定的兩週歲以下的子女跟隨父親生活,但是前提是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3.對於未成年子女,已經滿足了兩週歲以上的情況,如果父方和母方都要求該子女跟自己一起生活,其中的一方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1)因為做了絕育手術,或者因為其他原因而不能再生小孩的。(2)以往長時間跟子女生活在一起,如果不一起生活會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的。(3)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外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跟其一起生活在一起,對子女的成長健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患有不適合跟子女一起居住的比較難治癒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的重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情況不可以跟子女一起共同生活的。

4.父母雙方都要求子女跟自己生活並且父母各自的經濟條件撫養條件不相上下的,但是子女單獨跟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已經一起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而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或者孫女的可以優先考慮。

5.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滿十週歲以上,有權利對跟隨父親或者母親提出自己的意見。

6.法院可以批准父母雙方通過協議決定互相輪流撫養子女,前提是有利於保護子女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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